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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特许连锁经营的有关法规

来源:说书人 | 2020-07-03 15:01:27

自1979年10月21日起,美国联邦贸易局要求每一名在美国出售特许权者,应准备好一份情况说明以便在适当时机提供给可能的特许证经销商(请加拿大或非美国居民注意后面的“准备你自己的情况说明”一章)。

情况声明必须在下列各种情况中最早的时间向可能特许权经销商提供:签约前10个营业日,或可能的特许证经销商向特许证出售人或特许证经纪人支付费用以前的各营业日,或在特许出售人或特许证经纪人与可能的特许权经销商第一次当面会晤时。

美国特许连锁经营的有关法规

凡特许证出售人或特许证经纪人不执行美国联邦贸易局第436号法规者,最高每日可处以1万美元之罪金。

“营业日”一词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国家所定节假日。“特许证经纪人”之定义为除特许证出售人或特许权经销商以外从事出售或安排出售特许权之任何人(即任何个人、集团或其他商业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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