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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的直销连锁企业

来源:说书人 | 2020-07-16 16:39:40

跨地区经营的直销连锁企业,可在非总部所在地区或城市设置地区总部,实行“总部一地区总部一门店”的管理模式。总部对地区总部的商品配送作为销售处理,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向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跨地区经营的直销连锁企业

【例4-4】

某家电连锁总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跨地区连锁店2个。2009年1月,总店购进500000元家电,进项税额85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已付。由总店对跨地区连锁店配送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A店300000元,销项税额51000元;B店400000元,销项税额68000元。总店统一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总店购进家电,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跨地区经营的直销连锁企业

借:商品采购

500000

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585000

总店对跨地区连锁店配送商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A店

—B店

351000

468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0

主营业务收人

700000

总店缴纳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34000

贷:银行存款(119000-85000)

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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