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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存在计缴增值税的问题

来源:说书人 | 2020-07-16 16:39:42

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连锁经营的方式下,总部对门店的商品配送,双方都存在计缴增值税的问题,有如下两种情况需要分别处理:

①由总部统一进货的商品,其进项税额可以记在总部的账上,无需随商品配送分摊给各门店。因为,由总部统一纳税可以简化许多税收计缴程序,降低纳税成本,因此,这里介绍销项税额在月末的结转方法。

A.计提时,门店编制会计分录(计提时总部无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门店将销项税额上缴总部时:门店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总部往来(银行存款或内部银行存款)

总部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门店往来(银行存款或内部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倘若是门店自行采购的商品,其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方法同上。

对其进项税额的处理应于月末结转总部:

A.门店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总部往来(银行存款或内部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B.总部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门店往来(银行存款或内部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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