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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字样的使用

来源:说书人 | 2020-08-04 10:23: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电子商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258号)中认为企业名称中可使用“电子商务”字样,但不宜将“电子商务”作为经营范围予以核定。实践中,对于企业名称使用“电子商务”字样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例如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一号店)、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当网)等。

“电子商务”字样的使用

但在实践中对于经营范围中是否可以使用“电子商务”字样,各地工商局则有不同的理解。实践中主要有三类做法:一种是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在线交易处理”等电信业务分类的描述方式,例如一号店和当当网;另一种模式是“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的总局答复模式;再有一种是对总局答复文件的突破,直接在经营范围中使用“电子商务”字样,例如上海新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

“电子商务”字样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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